(一)按照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当月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的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
3、输精管结扎术的标准为7天;
4、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
5、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
6、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42天;
7、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育器的增加2天,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8、女职工生育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含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9、女职工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死亡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