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
(一)认定条件
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农村低收入标准为8946元/人·年、城市低收入标准为993元/人·月)城乡低保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宝民发〔2020〕48号)、(宝民发〔2020〕196号)文件精神,可申请享受太白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政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收入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和城乡低保认定条件一样。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2.拒绝工作人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
4.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程序
严格按照“户主申请—镇(社区)初审—信息核对—民主评议—镇政府认定—录入系统,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随时申请,随时审核确认,有效期一年。对2023年认定过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如符合条件者只需填写《太白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太白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不再进行经济核对。新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对象,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确认。并填写3种表册和提供相关佐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