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 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 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特别提示:
1、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2、上述部分材料可由学校为教师统一出具,不需要教师本人提供,具体由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各地实际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