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信贷相关措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办字〔2024〕2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要求,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信贷相关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
取消我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二、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三、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成员可向拟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或授权委托他人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4年6月2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