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2、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换领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
4、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省内公民申办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自办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偏远地区不超过18个工作日;省外公民申办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要在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偏远地区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临时身份证制发1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