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福建省户籍居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首次申领、华侨回国定居首次申领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国籍首次申领。
(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及年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异地办理)
2.未满16周岁须监护人陪同办理。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未满16周岁人员还需提供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若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还需提供关系证明
3、承诺书(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另需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承诺)
办理流程
1、申领人持申请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核对人口信息,并免费拍摄制证相片。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正确无误的,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领证回执》和收费收据。
3、由本人持《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申请邮寄的,由邮政快递按指定省内地点投递,证件送达后,收件人自行与邮政速递部门结算速递费用21元/件),或由同户成年直系亲属代领。
办理地点
需在派出所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加快证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由邮政快递按指定地点投递。)
2、办理费用:首次办理免费。
加快证件公安机关不另收取加急费用。
申请邮寄的,由邮政快递按指定省内地点投递,证件送达后,收件人自行与邮政速递部门结算速递费用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