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
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
累计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