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合规基本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费用)
即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括全自费、先行自付、超限价自费)
1.保单年度内赔付起付标准(即免赔额)为1.5万元;
2.赔付比例:
本地就医: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常驻异地人员在常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60%,高额费用(指赔付范围内超过40万元的费用段,下同)给付比例为70%;
异地就医: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50%,高额费用给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实行优惠倾斜,各项待遇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的赔付比例;
3.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也不计入累计费用;
4.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最高赔付限额200万元。
(二)国谈药自费部分
因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定病种使用国家谈判医保药品目录的自费及先行自付的费用。(注:未按照医保就医规定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院内用药未通过医保系统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1.保单年度内赔付起付标准(即免赔额)为1.5万元;
2.赔付比例:
本地就医: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常驻异地人员在常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6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70%;
异地就医: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赔付比例为50%,高额费用赔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实行优惠倾斜,各项待遇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的赔付比例;
3.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赔付,也不计入累计费用;
4.自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最高赔付限额100万元。
(三)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
1.本地就医按以下规定给付:
免赔额1.5万元,≤40万元部分,给付比例60%;>40万元部分,给付比例70%。
2.异地就医按以下规定给付:
免赔额1.5万元,≤40万元部分,给付比例50%;>40万元部分,给付比例60%。
3.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实行优惠倾斜,各项待遇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的赔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