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调整标准

地方特产2023-07-31 10:39:06佚名

2023江苏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对象+调整标准

  江苏省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76元,二级164元,三级162元,四级161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3.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

  (二)生活护理费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2.33%。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920元/月、3136元/月、2352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文标签: 伤残  津贴  抚恤金  工伤  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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