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灵秀创业园、宝源花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房源及供应对象
(一)灵秀创业园区公租房项目属在园区集中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共1080套住房。
1.1号楼共292套,面积约在40-80㎡左右,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卫一厨(138套)、一房一厅一卫一厨(154套),供应对象: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和新市民。
2.2号楼共464套,面积约60㎡左右,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卫一厨,供应对象:定向配租对象、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3.3号楼共324套,面积约60㎡左右,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卫一厨,供应对象:定向配租对象、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二)石狮市八七路宝源花园B2幢公租房42套,每套面积约在50㎡左右,户型为一房一厅一卫一厨。供应对象: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和新市民。
二、租金标准
租金按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三、保障范围及对象标准
申请公租房,按下列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一)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和新市民
1.由人社部门认定的青年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获得当年度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公租房资格,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定向配租
1.分类保障配租的范围
按照“房源统筹、就近安排、分类准入、公开透明、限期退出”的原则,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结构、地域特点等实际情况,定向配租给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国有企业,优先保障灵秀科技园、灵秀创业园区承租国有标准厂房的企业, 由承租单位或企业自主分配给本单位或企业职工(按承租厂房面积每100平方米配租一套,结合企业员工人数,每4名员工配租一套)。
2.申请企业单位按下列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单位的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石狮市灵秀镇辖区内,且承租国有标准厂房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按承租国有标准厂房面积计算,达到200元/平方米/年或以上的纳税额度的工业企业(新承租的企业第一年纳税额不受限制)。
(2)单位的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石狮范围内、属于本市上年度年年纳税额达到150万元或以上的国有企业。
(3)单位的组织机构或工商注册地在石狮范围内、属于本市上年度年年纳税达到200万元或以上的民营企业。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户口不在本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收入和住房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就业职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外来务工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
2.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财产)总额,按照低于市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户均人口乘以人均保障面积乘以本年度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80%以下确认。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六)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
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选择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对象,按照《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狮政办〔2017〕134号),第十八条设定的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实物配租。
四、申请准备材料
(一)定向配租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统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3.承租国有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4.拟分配入住人员信息情况明细表。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调解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个人婚姻承诺书;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
2. 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 属于新就业人员,提供全日制大专院校以上毕业证书、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 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在本地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证明。
5. 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公租房选定产生方式
1.按照《石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狮政办〔2017〕134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分工与审核”审批程序,申请对象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依托泉州保障房管理系统,由相关联审部门审核通过后的保障对象,按轮候顺序确定。
2. 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和新市民、定向配租的对象由项目管理单位指定房源给予配租。定向配租对象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集体办理,由企业或用人单位审核收入、住房状况,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将分配结果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除优先保障的对象外,如有剩余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申请对象采用抓阄的方式配租房源。
六、清退条件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合同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二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七)承租人辞职不在石狮务工。
(八)承租人受到法律刑事处罚的。
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尚未取得其他住房的家庭,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