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1.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申报,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首次来海时间以人才第一次在海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准。
3.申报人员应按照来海前取得的最高学历或最高职称或最高技能等级进行申报,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4.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6个月后即可申报。如更换工作单位,申报人员须重新申报。
5.凡在金融、供电、烟草、通信运营商等中央、省属企业及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就业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6.生活津贴直接发放至申报人的社保卡中,请务必确认社保卡处于激活状态并开通金融功能。
7.联系方式:
海门区人才服务中心 82102677
系统技术支持:400-8696-086
》》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