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从2023年开始实行预公布?标准如何确定?
过去我省实行社会保险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因此缴费工资基数是从当年7月1日起调整。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我省在前些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计息年度按国家统一规定先行实行自然年度的基础上,从2022年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也采取了与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一样的自然年度做法,即从1月1日起调整,这意味着今后每年都提高了参保人员半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有利于整体提高参保人员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也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做法相一致,有效解决了在社会保险实施年度上的“双轨制”。
按照惯例,统计部门需到2023年年中才能公布2022年的全省相关平均工资数据,这导致在此之前2023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无法确定。为此,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并为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在2022年全省相关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前,决定先发布一个暂行标准,即2023年1月1日起我省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确定。这样,有利于企业和参保人员从年初便开始进行人工成本预算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年中发布正式标准时也不致于一次性补缴过多,造成对企业财务冲击过大。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年初先发布暂行标准及后期发布的正式标准,并不是对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进行二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