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唐山生育津贴标准)

地方特产2023-02-02 13:51:16未知

唐山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唐山生育津贴标准)

  唐山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对参保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最高支付23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其他: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1.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2.治疗不孕症的;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5.胚胎移植的;

  6.护理、治疗婴儿的;

  7.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

  8.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备案后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五)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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