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
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按定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
境外 (含港、澳、台地区) 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定额补贴,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另附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0元;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3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500元;
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200 元。
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顺产3000元,
难产 (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警位助产、警位牵引) 4000元,
剖宫产50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注: 因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