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范围
只能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资料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1-4 级《残疾人证》或各级人社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达 6 个月以上,账户状态为“封存”,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转入兰州公积金中心开设的 “集中封存单位”账户统一管理,停缴达 6 个月以上,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凭身份证直接办理,不再提供其他证明。
三、提取时限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继续缴存,包括个人账户已经转入“集中封存单位”的,自个人账户最后一次发生汇、补缴月份次月起,停缴 6 个月以上即可办理。
四、提取额度
全额销户提取。
政策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