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供热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是《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修订,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是《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称《市条例》),由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省、市供热条例为城市供热管理提供了政策法规支撑,有力促进供热服务质量提高,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约束供热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保障城市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刚刚修订的《省条例》作为上位法,较《市条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当二者条款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以《省条例》为准。另外请注意,《省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