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
医保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95%;
(2)、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二级医疗机构90%;
(3)、三级医疗机构85%。
乙类药品、民族药、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1)、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95%;
(2)、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3)、市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5%;
市外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计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90%。
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额度为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