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新生婴儿出生落户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户”条件的,还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能体现的无需提供)。
3.父母不是户主的,需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