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生育金领取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该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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