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象
(一)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已在广州市暂住一年以上的非广州市户籍居民。
申领办法
前往外省、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的,先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上加具单位审核意见:
1、广州市户籍居民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
2、非广州市户籍居民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
3、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可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加具意见后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属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和《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到所属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
>>
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免费办理。
不予受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注意事项
(一)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居住登记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证件签发。
(二)《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