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可进行变更,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
2、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及加盖出生落户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副页复印件)。
3、干部身份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口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办理方式:
①线上:预约办理(预约入口)
②线下:持申请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分县局审核(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核验材料原件的,请将材料原件邮寄或送达到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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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后,报分县局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进度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