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家庭承包土地证明。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本市和现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询联系函》到市社保中心和现户籍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
6、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7、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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