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本文有效期为2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每人每月1005元,提高至112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08元,提高至1680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由每人每月305元、705元、1210元,提高到340元、790元、1350元。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
上世纪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提高到2470元。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515元调整为2800元。
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34元提高到37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5元提高到28元。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每人每月2010元调整到2240元;家庭财产由72360元/人,提高到80640元/人。
厦门低保去年已涨155元 今年继续提高!
去年5月,厦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在去年的调整中,厦门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50元,提高到1005元,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增幅18.2%。到了今年,厦门在1005元基础上再次提高至1120元,惠及大批厦门困难群众。
另外,厦门市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去年由每人每月2125元提高到2515元,今年再次提高,由2515元提高至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