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2023年供热用户投诉相关通知:
1.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通过服务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处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电话应当按照每百万平方米供热面积至少一部的标准配备,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
2. 用户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咨询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3. 在采暖供热期内,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并向供热企业投诉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对投诉用户进行室内气温检测。
4. 供热企业对用户室内气温检测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测温时门窗应当关闭三十分钟以上;
(二)使用测温表测温的,测温表应当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 1.5 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三)使用测温枪测温的,应当在所测房间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测量温度,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5. 用户室内气温检测结果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 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
对该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委托方先行垫付;因供热企 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供热企业承担检测费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6.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对供热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对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对供热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