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闲置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