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享受
一、职工医保参保的
①首次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
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视为停保,停保期间不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
③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补缴欠费的,从足额补缴到账当月开始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
①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在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后,从缴费到账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我市医疗保险待遇。
②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满2年以上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从足额补缴到账的当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③未同时满足上述补缴两个条件或者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险种发生变化的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满2年以上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到账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四、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到账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