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工作地在淄川的符合淄博市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购买淄川区的人才公寓,不再享受市级人才公寓保障;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特需人才,购买淄川区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
2、产权型人才公寓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交易的,由政府按购房人购房原价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满5年但不满10年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以应计收的房屋契税价格为准)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收益。
3、根据《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淄人才公寓建发〔2020〕1号)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