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具有南宁市城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应具有南宁市城区户籍,具体对象为:
·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失独老年人。
·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 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的城市高龄老年人。
在补助标准方面,《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前四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40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92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40元/小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96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生活代办、家电清理、智慧助老等。提供的服务可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计费;不能按小时计费的,按小时换算实际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