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人员类别 | 起付线(指政 策范围内的个 人年度累计自 付费用)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 高支付 限额 | ||
市内就医 和已办理 长期异地 居住手续 人员 | 转外诊治人 员、异地急 诊人员 | ||||
普通群众 | 15000元(不含 15000元)至 65000元 | 60% | 55% | 15万元 密 | |
65000元以上 (不含65000 元 ) | 70% | 65% | |||
困难群众 | 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 家庭救助 对象、返贫 致贫人口 | 4500元 | 70% | 65% | 不设年 度最高 支付限 额 |
特困供养 人员、孤 儿、事实无 人抚养儿 童 | 3000元 | 80% | 75% |
(一) 普通群众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15000元 (不含15000元) 至65000元的,报销比例为60%;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65000元以上 (不含65000元) 的,报销比例为70%;门诊特定病种月度限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月度限额的50%执行。参保人每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 困难群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 (不含3000元) ,报销比例为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4500元以上的 (不含4500元),报销比例为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外就医报销比例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在备案有效期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照市内标准执
2、异地转诊人员、急诊人员: 已办理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均下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