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同时,增设正高级职称,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并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为鼓励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一线,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
《意见》还对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