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住房困难问题,依据《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和《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泸龙府办规〔2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申请条件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经民政部门认定,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落户本区城镇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下同),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毕业年限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计算),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工作单位注册地应当在本区城镇范围内,且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保)、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本区城市规划区户口,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城镇稳定就业且居住满半年以上(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工作地均应当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半年或累计满2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镇无自有住房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