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广州市户籍的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应按新增人员补贴条件提出申请。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