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地方特产2023-09-04 21:29:00未知

2024年度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2024年度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住院和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起付线1.5万元以上部分按比例(60%-85%)分段报销。

  居民医保本市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本地住院。本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未经转诊跨县(市)域在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急诊抢救、传染病、恶性肿瘤以及通过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含靶向治疗)、脑瘫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二)保底报销。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为45%。

  居民医保其他待遇

  (一)住院分娩补助。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参保居民妊娠期、分娩期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保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配备辅助器具补助。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照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医保  居民  参保  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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