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期湖北省再次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21元、397元、374元和351元。倾斜调整标准为: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670元/月、3466元/月、3262元/月、3058元/月的补齐到对应标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分别增加327元/月和281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为,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9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7元。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多个供养亲属增加的抚恤金之和不超过463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3398元/月、2718元/月和2039元/月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