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报送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审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名单报送房产交易登记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登记、转移信息等情况的核查,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后3日内应当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向用人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同时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员名单报送房产交易登记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登记、转移信息等情况的核查,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后3日内应当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级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