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为什么要先领取临时退休待遇?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应按照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正式待遇)核定发放,但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老办法工资增长率、视同缴费指数等参数需要国家和我省统一公布,为确保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退休后能及时享受退休待遇,在相关参数未公布前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待具备核算正式待遇条件后,再与之前发放的临时待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手续如何办理?
答:退休死亡手续所需材料:填写“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火化证明(少数民族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经办人证件,手续办理完次月将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余额发放至死亡人社保卡或者银行卡。
在职(未退休)死亡手续所需材料:填写“河南省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停保状态无需单位盖章)、火化证明(少数民族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经办人证件,手续办理完次月将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发放至死亡人社保卡或者银行卡。
因个人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怎么办?
答:因个人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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