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定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七条,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3.是否合规的判断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先行垫付生育津贴或未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这样的行为是不合规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垫付和支付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扣下生育津贴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这是不合规的行为,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