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1. 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成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兑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被用人单位招用签订劳动合同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未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意事项:
1.我省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大龄失业群体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全省规定退休年龄予以认定,即“男性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参加我省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以国家规定可享受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年龄为准,即年龄范围为55岁—60岁的城乡居民,自出生月份满55周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
3.2022年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享受范围,且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失)业登记,并已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劳动者,因缴费困难等原因当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3年按要求补缴后,可继续在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享受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4.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本人尚未办理养老待遇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申领补贴时间未超出政策享受时限要求的,可继续申请。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开始计算累计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