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2)单身提供个人二代身份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有房屋产权共有人的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3)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夫妻双方结婚证;未婚:单身声明;离异: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单身声明。
(5)借款人工资卡(如工资卡非中行、宁夏银行、建行、工行卡的,另外须提供以上四家银行中的任意1张一类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和收款账户)。
(6)借款人配偶不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及缴存使用情况表;借款人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须提供其近六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社保缴交证明。
2.购房材料
(1)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发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再交易自住住房(须先申请贷款后过户):买卖双方一同到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银行首付款冻结单、原房产证、原调档单、原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商转公”贷款:①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预审通过后方可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为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②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③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副本原件或购房合同正本(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另: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必须注明贷款发放时间,购房合同副本必须写明合同签订时间,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面积、金额与房产证、契税发票所示房屋面积、金额不一致时,需提供补充协议及购房全额发票。
(二)贷款申请流程
1.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应携带所需材料到本中心业务窗口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提出贷前咨询或业务受理申请,领取并准确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审批书》,审核通过后提交本中心进行审批。
2.“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必须携带预审要件在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进行“商转公”业务预审。预审通过后在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一个月之内,携带相关受理要件到原预审地点办理“商转公”业务。
预审要件:
①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借据)、贷款基本信息表。
②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合同副本原件或购房合同正本(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
③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服务网点签署单身声明;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属离异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且离异时间必须满6个月)。
④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三)贷款申请流程
职工携带要件材料到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申请办理,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申请→本中心审批→与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自行或委托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本中心发放贷款。
(四)贷款发放
新建自住住房贷款,采取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再交易自住住房,将款项转入卖方账户;“商转公”贷款,将款项转入借款人账户。
温馨提示:
①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②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
③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有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两种方式,均可减少贷款利息支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前往本中心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办理还款业务,也可在本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手机APP申请办理还款业务。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贷款结算清单到委托银行办理解除贷款抵押手续。
④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房产证办理流程: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竣工结算书、补充协议等原件前往不动产管理部门缴纳契税,之后持身份证、购房发票、竣工结算书、补充协议及契税票据等原件由开发公司代办房产证,或前往相应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协助其自行办理房产证。
⑤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或个人承诺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按照本中心《不良信用管理办法》做出相应惩罚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