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山市公租房申请有关指标的核定
1.关于收入的核定
根据《关于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收入审核工作的通知》(中民救字〔2017〕56号)有关规定,以各镇街民政工作机构的核定为准。
2.关于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的核定
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都应认定为自有住房,以房产登记部门系统核查记录为准。其建筑面积及套内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占有份额面积之和÷申请人数。
3.申请人及家庭关于资产的核定
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指房(地)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投资型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1)房(地)产价值按申请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的评估价计算。
(2)拥有车辆情况由车辆登记系统核查。其是否属于经营性车辆的认定以交管部门的认定为准。如有合法经营性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车辆价值按申请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的评估价计算,其评估价以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的机动车车损保险金额为准。
(3)存款、持有有价证券和保险等情况由申请人如实申报,承诺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