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住房保障对象为:
1、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2、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3、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二、申请条件:
1、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3)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的标准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2倍(含)。
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
③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3倍以上至上一年度南海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线(含)以下。
④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经营用汽车的、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4)申请人如有自有的住宅、商业物业及停车位,按市场租金作为家庭收入计算。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或资产任一标准达到“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或资产条件的,均按此档审核。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注意:不满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的新申请家庭,申请人仍然选择入住公租房的,过渡期内仍可审核通过、分配入住,但租赁合同签订期限统一调整为1年。
2、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来南海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申请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或港澳身份证;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30周岁;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时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①申请人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股东);
②申请人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5)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3、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人为本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
(2)申请时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佛山市内注册资本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内拥有汽车的,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自有汽车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每年折旧率为8%,无购车发票的应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车辆评估报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