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一、办理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办理依据
1.《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
2.《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哈民政规〔2022〕3号)。
三、办理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申请时提交)
1.申请表(诚信承诺、核对授权);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簿;
4.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单。
(二)补充材料(按需提交)
1.收入情况证明(包括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凭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享受遗属补助证明、赡、抚(扶)养费证明、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证明等);
2.财产情况证明(包括房屋情况证明、存款情况证明、债权情况证明等);
3.其他证明(包括婚姻状况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计划生育缴罚证明、学生在校情况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残疾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