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56元提高到1004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50元。
提高标准后,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达到每人每月1506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达到每人每月1275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9245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4623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2775元。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200元提高到251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2008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执行。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598元提高到1791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月218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92元提高到20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52元。各县区、开发区、农高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标准高于提标后市级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70元、146元提高到181元、1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