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等小型交通工具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