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申请“两病”门诊用药待遇,应携带有关病史材料,经由其选择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诊断符合要求,由经治医师开具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及处方。
参保患者在参保地选择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两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建档下月起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1.参保人员申请享受“两病”中的高血压待遇,需要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中的至少任意一项:
(1)近三个月内不少于三次有治疗高血压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近三个月内有在未服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报告单或非同日至少三次测量的血压持续高于正常标准的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盖章);或有心脏彩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盖章);
(3)近两年内有明确高血压诊断的出院记录(复印件盖章)。
2.参保人员申请享受“两病”中的糖尿病待遇,需要提供以下三项材料中的前两项或者第三项:
(1)近三个月内不少于三次有治疗糖尿病用药记录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近三个月内有糖尿病症状加随机(任意点)血糖≥11.1mmol/L且空腹血糖≥7.0mmol/L(空腹状态指至少8小时没有进食热量)或餐后两小时血糖≥11.1mmol/L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盖章);或有糖化血红蛋白≥7%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盖章)
(3)近两年内有明确糖尿病诊断的出院记录(复印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