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设置,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宿迁市长护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
2.取得服务区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
3.申请定点的地址、护理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
4.建立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护理人员”)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制度、护理费用结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长护险相关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长护险工作需要;使用宿迁市统一的长护险信息管理系统;
5.人员配备符合行业规范:专职护理人员不少于10名,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名;
6.服务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7.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设有可满足全体从事护理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的培训场地,同时设有用于保管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档案的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