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的,取消投靠人员的年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应随父母一起投靠,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4、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人员(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户主当场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5、对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常住户口人员,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的,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