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发放
1.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3.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保障资格条件及范围
1.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威海市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就业职工;
2.在威海市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申请之日前3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通过租赁解决住房困难;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
已享受本市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