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并随时在记分表上作相应的记录。
2、对申诉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3、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4、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裁判员或发球裁判员。
5、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但在裁判员确认司线裁判员明显错判时,可以纠正。
6、在有临场裁判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判“重发球”。
7、裁判员有权暂定比赛。
8、裁判员应记录与规则16条(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9、执行其他缺席裁判员的职责。
10、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有关的申诉提交给裁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