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办案机关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
3.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